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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为什么要开展辐射安全培训?

2022
04/29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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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方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各级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辐射工作相关经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中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初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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